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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1995年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房集团”)通过政府审批,取得柳营路45弄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通知、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

  案外话:即使在本案中虹房集团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是由其独自进行房地产开发,这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也不能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买卖活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等法规都明确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若想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商品房买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须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与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签订或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后方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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