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交通事故 >> 法律文书 >> 正文
珠海交通事故判决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原告:曾凡洲,男,193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5号10栋1单元407房。身份证号码:440226193111173618。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综上,原告已实际支出费用为120067.37元,被告应承担72040.4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20000元和本院先予执行20000元后,被告应再支付32040.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战、蔡少妆应当支付原告曾凡洲32040.42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36元,由被告李文战、蔡少妆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李文战、蔡少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余款3436元,由被告由李文战、蔡少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魏  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彩  霞

 

上一页  [1] [2] [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咨询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