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医疗事故 >> 医疗法规 >> 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本辖区内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四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工作的实施。
县(市)、区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的开展。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学校和大专院校学生医保的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学校和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工作;大专院校负责组织本校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筹资标准
第六条属于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中小学生应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异地户籍随子女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除外)。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居民医保费由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筹集标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18周岁以上非学生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部分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个人缴纳10元。
(三)本辖区内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7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低于本标准。
第三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九条参保登记:
(一)市教育部门组织直属学校(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技校等)学生参保缴费。其他市属学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
(二)大专院校组织本院校学生参保缴费。
(三)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所属中小学校学生参保缴费。
(四)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第九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本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二)参保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凭银行盖章的缴费通知单到参保登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记帐。
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后发放到户。
第十一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申报登记,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应连续参保,按时缴费。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2009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年报销标准降低5%,以后每年依此办理。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再次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年报销比例降低5%。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咨询医疗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