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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原告王小梅,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吉强镇短岔村一组076号……

  另查,原告的陪嫁品有“王牌”25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件、“思达”双筒洗衣机一台、“天鹅”牌冰柜一台,除冰柜被原告卖掉外,其余物品均在被告家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有财产,无共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告王小梅与被告马宗福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未能达成协议,应根据孩子健康成长情况予以处理,考虑到非婚生女马文婷刚满两周岁,应以母亲抚养为宜,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从家中拿走现金50000元的主张,原告当庭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返还陪嫁品及分割饭馆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马文婷由原告王小梅抚养,非婚生子马伟由被告马宗福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负担,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孩子自主。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原告王小梅的陪嫁品“王牌”25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件,“思达”双筒洗衣机一台留归被告马宗福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小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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