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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甲某与乙某于1994年结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07年1月,甲某发现乙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加上觉得儿子似乎与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实不是甲某所生……

  甲某与乙某于1994年结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07年1月,甲某发现乙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加上觉得儿子似乎与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实不是甲某所生。甲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孩子的亲生父母乙某和第三者丙某,要求乙某和丙某返还抚养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甲某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丙某答辩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甲某对其的起诉。

  被告乙某指认丙某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故对甲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异议,但她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原告的抚养费应该由被告丙某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丙某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但丙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乙某与丙某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甲某隐瞒真情,而甲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甲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理应由孩子的亲生父母乙某和丙某负责偿还。据此,判决被告乙某、丙某返还甲某抚育费共计8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孩子的亲生父母追索抚育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甲某虽不明真相,但他事实上抚育了小孩,承担了抚育义务,他与小孩的关系可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甲某无权追索抚育费,被告不予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甲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承担了抚育义务,这种抚育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原告有权追索抚育费。被告作为小孩的亲生父母和监护人,应全部返还抚育费。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讲,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全部返还抚育费,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部分返还。

  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甲某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从法律上讲,甲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小孩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甲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而且,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所以,原告甲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理应支持。

  同时本案是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所以涉及到亲子确认的问题。而做亲子鉴定又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并提供做亲子鉴定所用的血液采样,亲子鉴定才能得以进行。被告完全有能力配合提供基因样本,鉴定结果也是其抗辩最直接的反证方式。然而被告既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他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显然是想逃避要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孩子的生母乙某指认丙某为生父的事实,即为不利于被告的内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被告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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