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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怀“未婚妈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一个女人,如果选择独身,必须承受“三座大山”的压力,一是舆论压力,二是家庭压力,三是空间压力。长久以来,在世俗眼里,独身就意味着“不健康”,意味着“有问题”……
  一个女人,如果选择独身,必须承受“三座大山”的压力,一是舆论压力,二是家庭压力,三是空间压力。长久以来,在世俗眼里,独身就意味着“不健康”,意味着“有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独身者往往没有自己的独立空间,所有单位都有这么一条硬性规定:单身职工无权享受住房福利。一些立志独身女人的最终妥协,不是因为受不了舆论和家庭的压力,而是苦于得不到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没有房子,怎么独善其身?在住房普遍紧张的年代,一个大龄女青年和家人朝夕相处在一起,“霸占”不该属于她的住房面积,父母除了唠叨几句,或许不至于赶她出门,等着房子结婚的兄弟或者已经进门的嫂子弟媳可就没有那么人道了,难免指桑骂槐横眉冷对,“寄人篱下”的滋味不好受。两个人(有了孩子就是三个人)的世界虽然不是她的理想国,总比一大家子挤在一起宽松自由,为了房子,为了空间上的相对自由,只好结婚。现在好了,只有有钱,就不愁没房子,也不用承担舆论压力,独身正成为时尚。
  但是,就女性而言,如果未婚而妈妈,压力依然巨大。在世俗眼里,未婚妈妈是“异类”,其子女也会受到社会不同程度的歧视。女性因为对婚姻失望乃至绝望而独身,但这并不意味她们不想当母亲。一个女人终生不婚没什么损失和遗憾,终生不育,却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遗憾。因为只有做了母亲的女人才是真正的女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女人。也正因为如此,独身女人才“冒险”当未婚妈妈。未婚妈妈最大的“风险”和最大的不公是不受法律保护。所幸的是这种不公在局部已经得到正视和重视,据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旅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即被法律所禁止。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规定,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尽管该条例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争议,但它的积极意义是不可置疑的,开创了“人文律法”先河,这标志着我们的立法正朝着人文化方向发展。法律不仅要保护大众的利益,也要顾及小众的利益,无论大众还是小众,只是其利益合情合理,不侵犯他人利益,不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民,而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随着人类生活的日益多元化,现代人的生活理念也在不断变化,吉林省对未婚妈妈的法律关怀,是立法者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和鼓吹。
  (网友:邱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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