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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法院承认,如何处理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胡坤(男)广东省广州市人,1986年与本市女青年万敏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7年5月,万敏自费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归,自此夫妻双方分居……

  律师随感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经过特定外国法院依据双方的相关约定或有效的国际规则向本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当事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程序进行,带着相关资料的原件,依照法定程序,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不能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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