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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法院承认,如何处理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胡坤(男)广东省广州市人,1986年与本市女青年万敏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7年5月,万敏自费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归,自此夫妻双方分居……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坤的申请经过仔细审查后,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是有依据可循的,在结果的认定上是正确的,但在程序上并不是很完美,这在下面分析中将有所提及。

  尽管以上个案得到了解决,但是,不可否认,对于此类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还极不完善,缺乏系统化。为了使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具体化、规范化,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完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同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项规定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程序,受理申请后的审查程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传唤当事人的证明要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承认的形式,裁定书的内容和生效条件以及申请受理费等各项具体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做出的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白其公布后,成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的依据。

  按照这个规定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要求,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对申请人而言,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以保证其判决的真实性。本案中,当事人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受理法院据此认定判决书真实,虽然不失为一种证明真实性的方法,但这在程序上并不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到我国的承认,除非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的协议。(2)受理法院做出裁定的依据,不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而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其实质是让国外的判决在国内发生效力。(3)对于裁定主文的表述要准确,具体可表述为:承认×国××法院×年×月×日×号解除×××与×××婚姻关系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4)受理法院在裁定书上仅列申请人即可,无需列上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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