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正文
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常见几种形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我国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的国家,80%以上的中国家庭对于财产都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大多数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家庭地位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对财产的支配往往并不平等,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也日益严重……

[摘要]我国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的国家,80%以上的中国家庭对于财产都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大多数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家庭地位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对财产的支配往往并不平等,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也日益严重。

[关键词]婚内侵权  虚构债务  婚内侵权制度

 

 

引言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如果没有在婚前或婚后就一方或双方的收入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那么一方或双方婚后财产收入的属性按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按法定处理,就是共同共有。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但随之而来的,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见,究其原因,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应用不无关系。目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多,而婚前财产协议一般在外籍人士、再婚者、或双方财产悬殊的男女双方较为多见;而婚内财产约定一般多见于出现夫妻感情问题情况之下。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在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采用法定财产原则处理案件争议较为多见。名义上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家庭大多数的物质财产资源,这就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原因有二,第一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内赔偿制度,第二时过境迁再搜集证据方面也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本文想从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形式和救济制度建立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

何谓婚内财产侵权?笔者认为,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

[摘要]我国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的国家,80%以上的中国家庭对于财产都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大多数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家庭地位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对财产的支配往往并不平等,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也日益严重。

[关键词]婚内侵权  虚构债务  婚内侵权制度

 

 

引言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如果没有在婚前或婚后就一方或双方的收入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那么一方或双方婚后财产收入的属性按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按法定处理,就是共同共有。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但随之而来的,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见,究其原因,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应用不无关系。目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多,而婚前财产协议一般在外籍人士、再婚者、或双方财产悬殊的男女双方较为多见;而婚内财产约定一般多见于出现夫妻感情问题情况之下。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在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采用法定财产原则处理案件争议较为多见。名义上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家庭大多数的物质财产资源,这就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原因有二,第一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内赔偿制度,第二时过境迁再搜集证据方面也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本文想从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形式和救济制度建立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

何谓婚内财产侵权?笔者认为,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前几天,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原告于庭审举证过程中提供了两份存折,以证明在双方闹矛盾后,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万余元。经被告质证,他承认了原先有这笔钱,但这笔钱现已全部用于脱发治疗了。另外被告还提供了一份还款字据,该字据是一名叫汪某的人书写的,内容为被告于2006年3月向其借了3万元,现已全部还清。被告称,自己为了治疗脱发,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钱,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偿还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笔5万元的债务尚未还,对于这笔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分担。

原告承认被告脱发严重,虽然被告也说过要去治疗,可是一直没有去。对于被告所述她坚决不予认可,并指责被告胡编乱造。

对于这么一大笔钱用于治疗脱发,庭审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议,于是问其在何时何地哪家医院哪个科进行的治疗,见被告答得有些心虚,法官当即释明,如果伪造证据,扰乱公正司法是要受到处罚的。被告这才承认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假的。

这起案件折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被告想通过隐瞒共同财产及编造债务来以达到独占共同财产、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的目的行为被称为“虚构债务”,即夫妻一方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他人事先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婚姻家庭律师
    咨询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