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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和注销合同备案异同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

  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了九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手续,该规定出台的目的的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采取合同更名等方式恶意炒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收件要件,具体为:

  1、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要求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书,方可办理。

  2、屋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书,方可办理。

  3.、公安、检查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相关案件,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出具纪检、公安、检查部门的正式函件,方可办理。

  4、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需注销原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将新换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注销原所购的房屋合同备案手续。

  5、贷款办不妥能退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因贷款购房手续未获相关金融机构批准,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金融机构支行、市级分行(总行)的两级审核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及开发商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发票,方可办理。但如果退房人拥有两套(含所购商品房)及以上房产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按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规定的,先行缴纳相关税费(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提交缴税票据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户口和身份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7、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因工作调出本地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公安部门全家户籍转出、双方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8、患重病允许“毁约”。房者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自身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重症诊断证明、病例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办理。

  9、适用房的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因申请人特殊情况和项目建设原因,除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另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意见后方可办理。

  该《细则》一经出台,媒体相关报道均以“九种情形可以退房”为名做了大量相关报道,正好目前房地产市场房价下跌,很多购房人以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九种情形为由向开发商要求退房,遭开发商拒绝后还有许多到法院起诉,其实这陷入了一个理解的误区,上述《细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内部管理的,其名称显示很清楚是关于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而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为了规范房产局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符合上述条件购房人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是在购房人和开发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房产局通过审核认为符合上述九种情形,就可以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或更名工作,否则即使买卖双方都同意退房,房产局也不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或更名。

  以下简单分析一下两者的区别

  退房(单方解除合同):法律概念,一种单方撕毁合同的权利。

  注销合同备案:非法律概念,是从行政管理角度,非平等民事主体,不涉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只是涉及能否办理注销或更名合同备案。

  一、哪些情况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只有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的情形,业主才可以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或撤销合同。

  法定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1、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解释》第12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解释》第13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因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一般为延期交付60日)

  《解释》第15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迟延办证(超过一年未办初始登记)

  《解释》第19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非因双方责任导致贷款不能。

  《解释》第2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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