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正文
著作权人的种类及著作权的内容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著作权的人身权。
  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精神权利,即使在作者转让了经济权利之后仍然享有。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咨询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