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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要防范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注册商标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日俱增。但是,商标的知名度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 靠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中户外广告就是其中的一种。 户外广告做为广告媒体的一种,有着可视性强、制做成本低、广告创意简单的特点,普遍受到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的青睐……
 注册商标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日俱增。但是,商标的知名度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 靠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中户外广告就是其中的一种。

  户外广告做为广告媒体的一种,有着可视性强、制做成本低、广告创意简单的特点,普遍受到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的青睐。目前,户外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窗、路牌广告中以厂家商标为标志,借此宣传本店销售的商品;

  2 、国内外的著名商标企业,开办了若干家专卖店,这些专营店在户外广告宣传中主要以本店经销的专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标志;

  3、户外广告的宣传中宣传与之有关的商品,借此,推销自身的服务;

  4、上级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注册商标做为自己的标志在户外广告中大力宣传;

  5、连锁店的形式将同一商标做为若干个商店共同使用的标志;

  6、经营的方式将一方的商标做为标志宣传。以上几种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明商家已经认识到在户外广告宣传中以商标为主体是实现企业价值的一种手段。然而,户外广告在发布带有商标的广告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1)、户外广告中宣传自身的商标时,没有及时将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

  (2)、商品宣传自己或别人的注册商标时,未标明注册标记,违返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自设的户外广告和户外经济广告中使用他的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4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在户外广告中较为突出。例如:有的加油站擅自将“中国石化”的服务商标做为自己的标记在户外广告中发布,侵犯了“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连锁店、专营店以及上、下属单位之间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违反了《商标法》第26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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