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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大多数技术创新性投资很难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收回投资 一项真正包含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的新产品、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再到收回投资,一般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通常,研究开发过程需要2-3年的时间,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
  大多数技术创新性投资很难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收回投资
  一项真正包含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的新产品、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再到收回投资,一般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通常,研究开发过程需要2-3年的时间,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需要1-3年的产品化时间,投入市场开展销售活动直到收回投资,通常也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仅规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意味着,用人单位从投资研究开发开始到投产销售、再到收回投资回报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期限过短让新产品、新技术投资者望而却步
  人人均可以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创造出来的技术,是没有什么技术秘密需要保护的。需要保守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是需要一定时期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但两年竞业限制的规定,客观上要求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收回投资的周期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则意味着研究、开发成果还没有实现产品化(如果研究开发周期超过两年)或市场化(如果研究开发和产品化周期超过两年),就有可能被携带该核心技术的员工传播给竞争对手或自立门户开始使用该技术。使不进行或不愿意投入进行研究开发等创新性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免费使用他人成果。这种制度安排,使需要进行长期投资才能实现的创新型投资者,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信心来完成其投资。
  竞业限制期限过短会形成一种不利于知识共享和知识保护的社会环境
  竞业限制期限过短带来的危害:一是鼓励那些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而不鼓励用人单位投资于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用人单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不利于用人单位实现必要的知识共享、信息共享,因为核心技术、专有知识共享的范围越大、涉及的人越多,被他人利用或扩散的风险越大;三是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对那些包含核心技术、核心知识的软件、发明专利而言,使其著作权变得意义不大。
  高额经济补偿限制企业技术扩散、不利于培养新的高技术人才
  能够知道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常已经是很重要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通常高于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工资中已经为其掌握专有技术支付了较高的工资报酬。要求用人单位再给其支付两年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是要求给予其在新单位获得工资的情况下多得一份补偿。这样做只能使用人单位使用高知识人才的成本提高,使用人单位尽可能少地雇佣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者,并迫使用人单位让尽可能少的人知道和接近其核心技术。因为知道核心技术的人越多,其支付的成本越高。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但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而且也打击用人单位雇佣新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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