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楼主首先要清楚两个对你有利的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还有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想楼主应该不知道他们夫妻财产的约定,抑或知道也要说不知道,所以,由此我得出和楼上几位大致相同的意见。他的妻子有义务偿还债务,但仅限于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能用(不是绝对不能,而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十八条所列的一方的财产偿还(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就是本案的关键,时效问题了。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不同意上面一些人的意见。我认为有可能要回钱。毕竟,非常有利的一点: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日期。这时就有两种情况: 一是你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这时诉讼时效起算。从这时起2年内你没再次主张的,诉权消灭。然而问题是对方如何证明你主张过一次之后2年内没再次主张权利。我想你要钱一般是口头的吧?所以我认为对方几乎是不可能证明的。 那么另一种情况:你一直没主张(不管事实上是否是这样,总之是没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那么你现在想他的妻子要钱,向法院起诉就是第一次主张,这又怎么会有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呢?顶多法院让你给他妻子一个合理期限而已。钱早晚还是会要回。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每隔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小于两年)就向他的妻子主张债权(就是要钱),更好,因为时效就会不断地中断,重新起算。 总之,从现实的角度,我认为你的胜算是很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