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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与债务分割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1、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时有出现,法院认定难。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多得财产,采用隐藏存款凭证,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由于不知账号,无法取证,法院亦无法确认。有的还为侵吞另一方的财……

 对 策

  1、加大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行为一方进行处理外,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应按妨害公务和伪证罪进行处理,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2、明确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由主张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当事人对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妻毕竟在一起生活,对家庭钱款的支出,有无银行存款等应该比较清楚。如一方将存折隐藏,只要懂得户名,通过申请法院可以调取相应的证据。如果只是一种怀疑和猜测,提供不出任何线索,只能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由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比较简单,不能穷尽。但生活的丰富多彩却使得个人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多并不断涌现,给司法增加了许多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明确范围时最好能确定一些原则。通过这些原则,可以让人很快识别出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4、知识产权的收益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而不是获益时间来确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此,应注意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5、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达一定的期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对夫妻分居期间的相关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分居虽然解除了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同居的义务,但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分居应该把它看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例,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殊约定,这种约定有时虽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应该是双方默许认可的。所以,在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得归属和债务承担时应注意:①夫妻分居期间的所得和债务一般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担。因为,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但双方在财产上、经济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此时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后所负的债务一般也与对方无关,应由该债务方承担。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为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教育、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应尽的义务。③夫妻分居期间,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为治病而引起的债务以及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其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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