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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防范与清欠的治理机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工程欠款与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国家政策等因素环环相扣,故治理欠款不能在欠款发生时急忙抱佛脚,而应当以宏观眼光,坚持治防并举策略,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欠款,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浅陋建议。 ……

  6、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质量合格和如期竣工是完整获取工程款之前提。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3、10条,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违背发包人缔约目的,其有权拒绝接受和支付工程款,故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将意味着劳而无果,惨遭损失。如果开工迟延和竣工逾期,承包人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故应当加紧施工,确保工期。

  7、及时做好签证工作。

  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8、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示范文本为28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9、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 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10、理性运用《合同法》286条。

  据《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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