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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的完善與風險防犯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一﹑前言 現代社會﹐利益與需要是人類行為的源泉﹐人類通過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換得到應屬于自己的東西﹐人們利用合同維持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合同成為社會交往的典型狀態﹐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一﹑前言
現代社會﹐利益與需要是人類行為的源泉﹐人類通過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換得到應屬于自己的東西﹐人們利用合同維持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合同成為社會交往的典型狀態﹐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交易經驗也不一定丰富﹐具體情況又很容易在合同訂立時出現漏洞。有些當事人不以誠實信用原則處理合同關系﹐甚至有意識地利用合同的漏洞索取利益﹐只有了解和掌握訂閱合同的法律知識﹐警惕陷井﹐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才能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買賣合同的條款完善和風險防范作一簡單的了解。
二﹑合同的條款是對當事人具體規定
合同條款是否齊備﹑准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完備的合同應當由三方面的內容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資料(即有關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技朮規范﹑技朮參數)。合同附件是指雙方當事人必要的証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委托授權書﹑有關主管機關的批件﹑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會談﹑商洽紀要等的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表述時要准確﹑清楚。
2)   標的﹐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   數量﹐在大多數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
4)  質量。
5)   價款或報酬。
6)  履行期限。
7)  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
8)  違約責任。
9)  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工礦產品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的議定﹑完善和漏洞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產品的名稱要用全稱﹐注明牌號或商標﹑生產廠家﹑同時要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產品的名稱不要用方言﹑俗語﹑習慣名稱。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賣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合同中應具體提出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應注明抽樣標准或抽檢方法和比例。
2.產品的技朮標准
產品的技朮標准是合同中對產品的質量要求﹐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的技朮標准通常可分為國家標准﹑專業標准和企業標准﹐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代號﹑編號和標准名稱﹐沒有上述標准﹐或雖有上述標准﹐但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商定的技朮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朮要求。
3.產品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產品的數量是買賣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條款﹐沒有產品的數量就無法交易﹐數量條款應包括計量方法﹑計量單位﹑正負尾差﹑自然增減等﹐當事人不能隨意設定計量單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對某些產品應寫明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案例﹕某機械配件廠得知市儀表廠急需電表﹑水表用的“鉛封”﹐通過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鉛封”買賣合同﹐儀表廠本來只需1000粒﹐但簽訂合同的經辦人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鉛印合同上注明數量計量單位“千粒”﹐就在數量欄目中填上數字“1000”﹐結果數量就變成了1000千粒﹐即一百萬粒﹐足夠儀表廠用几十年﹐機械配件廠發貨時感覺有疑問﹐就打電話給儀表廠說﹕“現庫存不夠﹐只能發二十五千粒”。儀表廠沒做答復﹐直到貨到后才發現鑄成大錯﹐上例中合同條款本身并無漏洞和錯誤﹐造成大錯原因是沒有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
4.產品的包裝標准
這是異地交貨買賣合同中必備的條款之一﹐包裝條款包括包裝標准以及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包裝標准﹐產品包裝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規定執行﹐沒有標准的﹐按約定標准執行﹐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賣方印刷﹐產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關于包裝物﹐可約定回收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買方另外收取。
案例﹕機電公司與某工廠于1999年2月簽訂一份鼓風機買賣合同﹐合同對產品品質﹑規格﹑數量﹑及交貨期限﹑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在饈這一條款中﹐雙方約定“由賣方負責﹐應確保產品安全”﹐同年4月底﹐機電公司依約將鼓風機交付工廠﹐經驗收合格﹐在結算價款時﹐機電公司要求將包裝費用與價款同時支付﹐工廠對貨款沒有異議﹐但對包裝費用以合同明確約定由賣方負責為由拒絕支付﹐引起糾紛﹐該包裝條款即沒有明確怎樣包裝﹐使用什么包裝物等具體要求﹐也示明確包裝費用由誰負擔﹐是一條有很大缺陷的條款。
5.產品的運輸與交接
產品的運輸與交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最關切的事﹐必須十分關注這一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為兩方面﹕交貨方式和交貨地點。
產品的交付一般應由賣方實行運貨或代運﹐實行代運的﹐由賣方代辦運輸﹐并充分考慮買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貨地點﹑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并計入合同遵照執行。
實行自提的﹐應在合同中規定自提的時間和要求。
關于交接地點﹐不能馬虎﹐都必須寫得清楚﹑具體﹑明確﹑特別是車站和港口的具體地址﹐必要細心。
案例﹕2000年12月14日﹐廣西某供銷公司與北京某貿易公司簽訂一份加厚毛滌倫買賣合同﹐約定數量為3×104m,18/元/米﹐計款54萬元﹐交付時間次年2月10日﹐質量按封存樣品驗收﹐交付地點﹕廣西沿途為車站驗收﹐合同簽訂后﹐買方付給定金5萬元﹐如有違約﹐承擔貨款總額2%的違約金﹐次年2月10日﹐賣方逾期未交貨﹐買方去電催問﹐賣方答復﹐履行地點不明確﹐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對此糾纏不清﹐發生糾紛。
這份合同在履行地點出現不應有漏洞﹐廣西沿途有大小數十個火車站﹐綿延數千公里﹐這種約定是極不明確的﹐《合同法》62條第3款規定﹕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上述規定﹐賣方應在其住所地履行義務﹐買方應自負費用﹐到賣方所在地接受給付﹐不能追究賣方逾期履行責任。
6.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判斷賣方是否按時履行或延遲發行﹐主要依據的是產品交貨期限﹐賣方遲交或早交﹐買方在交貨期限不收貨都構成違約。而模糊其辭﹐無法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產品的交貨期限計算標准﹐也是十分重要﹐規定送貨或代運的日期﹐以賣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准。
7.產品的驗收
為了保証質量達到標准﹐必須進行產品驗收﹐主要包括驗收方法﹑驗收時間﹑地點及包裝費用的負擔。驗收方法有三種﹐憑封印驗收﹑憑現狀驗收﹑樣品驗收。驗收時間和地點應在合同中約定﹐如無約定﹐也有三種情況﹕如在裝運的時間﹑地點驗收﹔在目的地時間﹑地點驗收﹔裝運地和目的地雙重驗收。驗收費用負擔﹐慣例是﹕產品合格﹐買方負擔﹐不合格﹐拒收或退貨﹐賣方支付。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8.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須遵守國家物價管理的約定﹐有國家定價的﹐按定價執行﹐不屬國家定價的產品﹐由買賣雙方協商定價﹐若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由雙方暫定價格﹐并注明按買賣雙方最后商定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外銷轉內銷的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執行國家定價的﹐遇價格調整時﹐按交貨時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價格上漲按原價﹐價格下降按新價﹐逾期提貨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價格下降按原價。
案例﹕某蔬菜公司與某大型商場于2000年9月簽訂一份大白菜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蔬菜公司在同年12月6日前交付2萬公斤大白菜﹐次年1月6日前再交付1萬公斤﹐雙方在大白菜的質量﹑交貨方式﹑包裝及違約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由于大白菜有季節性特點﹐雙方義定價格時約定暫按每公斤0.2元﹐后因當年大白菜大丰收﹐行情有變﹐原交付的大白菜營利很少﹐商場提出降價﹐蔬菜公司不允﹐發生爭議﹐這是價格條款規定模糊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因為大白菜有季節性﹐不能確定長遠價格﹐以暫按每公斤0.2元表述價格是不當的﹐還應在合同中注明﹕按最后商定的價格計算﹐多退少補。
9.產品貨款的結算
這一條款是賣方最為關注的條款﹐合同中要明確規定結算的方式和結算期限﹐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方式﹐應當在合同中確定﹐產品貨款的結算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方式﹐應當在合同中確定﹐產品貨款的結算地點如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0.違約責任
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有利于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也便于分清責任﹐盡快解決糾紛。
案例﹕某集團公司與市糧油公司商定﹐由集團公司定購大米﹐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集團公司向糧油公司定購國際二級大米﹐數量750噸﹐單價1040元﹐共計價款78萬元﹐交貨時間為2000年4月6日﹑5月6日﹑6月16日﹑7月26日和8月26日分五批交貨﹐每批150噸﹐交貨地點為××火車站﹐包裝標准是麻袋包裝﹐回收訂代為半年歸還﹐如有短少損壞﹐按每條2.60元計付﹐結算方式為交貨付款﹐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協議。如有違約﹐不論何方﹐均嚴懲不殆﹐合同簽訂后﹐糧油公司著手准備﹐并按約于4月6日將第一批150噸大米交付給集團公司﹐同時要求企業集團公司償付第一批貨款156000元﹐集團公司推說資金周轉不開﹐等第二批交付后一塊支付﹐5月6日﹐糧油公司交付第一批大米150噸﹐并要求支付兩批大米價款﹐集團公司則說合同明說交貨付款﹐現大米只交一半﹐拒絕支付﹐遂起糾紛。
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對合同結算方式理解不一﹐交貨付款是一句含糊不清的用語﹐它沒有說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就付款?還是收到全部貨付款?是當天一次性支付?還是收到全部貨付款?是當天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分批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銀行轉帳結算?這些問題在合同中得不到解決。另外﹐違約責任中“嚴懲不殆”用詞錯誤﹐它作為主要條款應在合同中注明違約金的具體比例﹐這份合同可謂漏洞百出。
11.解決糾份的方式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寫明﹐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將采用何種方式加以解決﹕協商﹑仲裁﹑起訴。如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起訴﹐則視為約定不明。
四﹑合同漏洞的補救
買賣合同作為最普通﹑一般的形式﹐其條款最紛繁﹐相應地﹐買賣合同漏洞的種類也最多﹐各種不同種類的漏洞有著不同的補救措施。
1.欠缺標的物質量的合同補救
當事人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條款﹐當事人對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沒有國標﹑行標的﹐按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61﹑62條)。
2.欠包裝方式的合同補救
當事人須在合同中規定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協商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和人體健康的包裝方式。
3.欠缺交貨地點的合同補救
交貨地點事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糾紛的管轄﹐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沒有約定或不明的﹐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作如下處理﹕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不需運輸的﹐雙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在該地點交付﹐不知道的﹐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
4.欠缺交貨期限的補救
未約定交貨期限﹐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可以隨時交付標的物﹐買受人也可隨時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但應當給對方以必要的准備時間。
5.欠缺檢驗期間的補救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在檢驗期間驗收標的物﹐沒有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及時檢驗﹐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或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証的﹐按保証期。
6.欠價款的補救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法律規定履行。
7.欠缺付款地的補救
按協商方式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証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單証所在地支付。
8.欠缺付款時間的補救
按上述方法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單証的同時支付。
五﹑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出現問題(質量)的處理
對于內容齊備﹐詳盡的合同并不等于當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還需要雙方當事人全面﹑誠信地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賣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証(或質量保証書)和必要的技朮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買方據以驗收﹐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沒有合格証和必要的技朮資料﹐在托收承付期內有權拒付這部份產品的貨款﹐并應將這部份產品妥為保管﹐立即向賣方索要。賣方應及時補送給買方﹐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應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買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損害的証據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應商提出質量異議并進行索賠。
作為一個企業﹐也應建立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規定工作人員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的責任﹐便于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建立簽約審查制度﹐即規定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和簽訂過程中﹐審查簽約伙伴的主體資格﹐經營規模﹑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情況的制度﹔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規定企業在簽約中匯報登記﹑委托代理﹑審批﹑監管印章﹐索賠起訴制度﹔建立合同文書及有關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合同簽訂中的有關文書﹑電報﹑信函﹑圖表﹑發貨記錄﹑運輸記錄﹑發貨清單﹑質檢証明等分別整理歸檔﹑以便出現問題時做到有據可查。
案例一﹕品名
魚粉廠業務員李某與某市飼料廠洽談購銷混合漁粉飼料生意﹐雙方意向確定后﹐起草了一份合同﹕品名﹐混倆漁粉飼料﹔數量180噸﹔單價﹐2400元/噸﹐共計款價43200元﹔質量標准﹐粗蛋白39%以上﹐鹽份8%以下等。對交貨日期﹑地點﹑付款辦法等均作出了規定﹐但飼料廠看后認為其購置這批原料是生產對蝦餌料﹐用戶要求用魚粉加工﹐否則很難提供資金﹐要求將品名混合漁粉飼料改為“純漁粉”﹐魚粉廠解釋其機器設備不能生產純魚粉﹐市飼料廠則說明修改品名只為取得資金﹐實際履行時仍按合同所定質量標准執行﹐于是便改為“國產三等漁粉”。合同簽訂后﹐魚粉廠將貨60噸發送給飼料廠﹐飼料廠未提出異議﹐后飼料廠以質量有問題為由﹐不按期付款﹐引起糾紛。
上述案中﹐漁粉廠和飼料廠對產品這樣重要條款隨意變更﹐在品名條款中使用假品名﹐進而引起糾紛﹐雙方都是有責任的。
案例二﹕規格型號含義不同
某實業公司(賣方)與服裝廠于99年9月12日簽訂一份1000m型號為7030﹐全毛雪花大衣呢﹐2000m臘羽紗買賣合同。合同規定全毛雪花大衣呢規格為雙幅﹐51元/米﹐價款51000元。臘羽顏色為深灰﹑黑色﹐門幅為0.9m﹐4元/m﹐價款8000元。總價59000元﹐產品質量標准按7030型號標准﹐交貨時間為9月21日﹐結算方式﹐款到交貨。9月21日﹐服裝廠按約付清了全部貨款﹐賣方也按時交貨﹐但服裝廠收到貨后發現該批雪花大衣呢不是全毛﹐臘羽紗的顏色與合同規定也不符﹐便與賣方交涉﹐要求退貨﹐雙方協商未成﹐只能訴訟到法院。
上述案件中﹐有關部門認定7030既非標准﹐也不是貨品﹐70表示混紡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膠30%﹐屬二合一混紡﹐7030不該與全毛兩字同時出現。雙方在未弄清規格型號情況下就簽訂了合同﹐致使出現不應該的糾紛。
案例三﹕無質量條款
某手推車制造廠與某施工隊于98年4月簽訂了一份購銷施工用手推車100輛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標的﹑數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交貨方式等都作出約定﹐但未約定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手推車制造廠依合同條款規定于同年6月1日將60輛手推車交付施工隊﹐施工隊試用后發現組裝車子的材料有問題﹐且焊接處有開焊現象﹐便將其中的20輛手推車退給手推車制造廠﹐7月1日﹐當手推車廠通知施工隊將余下的車子提走時﹐施工隊以手推車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受領﹐訴到法院。
雖然本案中發生糾紛是由于手推車制造廠生產的手推車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但合同中無質量條款也是發生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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