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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监控结果按年度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指标完成情况编制结算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年度为统筹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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