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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10月26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10月26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市城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均纳入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身份的核定,以每年10月底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在册名单为准。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二条凡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按下列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二)携带户口薄、身份证、《黄石市城市低保户救助证》、《黄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证》等证件,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人员另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低保对象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手续的,从当年的1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细则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起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收集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填制《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初审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统筹资金,由省、市财政及市民政部门医疗补助金分担,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为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补助30元,市民政部门医疗补助金补助10元。
第七条每年11月底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管理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及市民政部门低保人员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资金在12月31日前全额进入财政基金专户。
第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城镇低保对象(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参保缴费额的10%配置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含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惠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诊疗时,先享受惠民医院优惠政策,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全免,住院诊查费、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放射、b超、心电图、常规化验等优惠30%,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含增补的婴幼儿药品)目录的药品进院后的加成部分费用全免,在享受惠民优惠待遇基础上,再按本细则规定的比例报销其余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含三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享受三种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大病治疗的费用报销60%。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设立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为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报销:
(一)起付标准为1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收入来源)住院时不交起付费。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惠民医院住院报销60%,转惠民医院以外医院及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生费用报销40%。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低保对象未参保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在非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惠民医院以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的费用。
(六)参保人员违法违规所致个人伤害。
(七)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生育及保胎费用。
(十)整形、美容手术费用。
(十一)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医疗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惠民医院及惠民门诊。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须持《黄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本市惠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按惠民医疗办法优惠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与惠民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三种门诊大病待遇: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有三种门诊大病,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医疗申请表》,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确认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检查和专家会审,符合《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黄劳社发〔2003〕54号)规定,发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享受三种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惠民医院(惠民门诊)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诊医院,尿毒症门诊透析患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转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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