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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2)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以陕政发(2001)70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下同),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下同)中,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省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7%)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省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西安市4.5%)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给付工作。
  (二)原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经办工作,由所在企业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解决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属以下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逐步解决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本《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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