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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9〕5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制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及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及各区政府参与协助管理;市医保中心经办,负责市区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应明确专门医保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的医保工作。

  第九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医保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负责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医保费和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医疗费的报销、查询事宜。

  (六)承办医保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办)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居民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高校、市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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