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比现有体制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好处有以下: 1. 公正、权威。仲裁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等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医疗事故鉴定中,双主当事人均无权选定鉴定机构和人员。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可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主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具有权威性,令人信赖。 2. 方便、快捷。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程序不很复杂,采用一裁终局制,可避免医疗事故故纠纷处理久拖的现状,省时、省力、省费用。 3. 明辨是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仲裁不像“私了”是非不明,它可以明辨是非,从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不公开进行,可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了点面子”,减轻其害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命名双方乐于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