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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医疗仲裁制度的一些设想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1、建立仲裁机构 医疗纠纷,尽管也是以赔偿为目的,但它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因此,需构建特别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国家、省、县、乡卫生行……
对构建医疗仲裁制度,作者提出以下设想:
  1、建立仲裁机构  医疗纠纷,尽管也是以赔偿为目的,但它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因此,需构建特别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国家、省、县、乡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必建立。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是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其职责是: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
  (2)聘任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公证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2、医疗仲裁程序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申请;
  (2)案件受理;
  (3)案件审理;
  (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是指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医疗纠纷案件,从而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与裁决的活动。
  4、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目前已形成了以医疗卫生法律为核心,以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网络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依据。当然该体系尚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与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被运用到仲裁中。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此外,《执业医师法》等,对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5、医疗仲裁的法律适用要求  医疗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合法”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限及法定程序,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恰当地结合起来。“准确”是指对医疗纠纷争议的事实认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医疗卫生法领域有不少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事实,仲裁庭要反复审核事实,必要时可求助于科学检测等手段,以便科学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仲裁制度规定的期限,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尽快平息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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