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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的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1997年9月18日,原告从某某因发现右乳房包块而入住被告鼓楼医院普外科,入院时 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右乳腺小叶增生症?”拟行手术治疗。术前,鼓楼医院对从某某进 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其有手术禁忌症……

   案 情

    原告:从某某。

    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

    1997年9月18日,原告从某某因发现右乳房包块而入住被告鼓楼医院普外科,入院时 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右乳腺小叶增生症?”拟行手术治疗。术前,鼓楼医院对从某某进 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其有手术禁忌症。9月23日,鼓楼医院普 外科全科医生对手术方案进行术前讨论,因不能排除包块有恶变的可能,故决定建议从某某 进行“右乳包块切除术+快速冰冻切片检查”,如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诊断包块为恶性肿 瘤,则拟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同日,医院就该手术方案向患者亲属予以告知,从之亲 属表示同意并签字。9月25日,医院对从实施手术。术中,医院先将从右乳包块及周围乳腺 组织切除并送病理室做快速冰冻切片诊断,约一个半小时后,快速冰 冻切片病理诊断从右乳包块为恶性肿瘤,医院当即将此结果告知从之亲属,并说明需对从施 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从之亲属对医院提出的此手术方案表示同意,并再次签字。医院 当即对从施行了根治术,将从之右乳及周围相关组织全部割除,并将根除组织的标本送院病 理科检验,整个手术过程顺利。从某某恢复正常,于10月6日出院。术后,鼓楼医院病理科 对从 的右乳改良根治标本又进行了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论为从之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 胞瘤,根据免疫组化的结果可排除乳腺癌。后医院结合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结果及免疫组 化病理检验结果,出具了对从右乳包块的病理报告书,报告书认为:从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 粒肌母细胞瘤,属低度恶性或境界恶性,手术切除后不必做其他治疗,但须紧密随访。

    从某某在得知了免疫组化的病理结论后,将其所获的病理切片送交多家医院检验,数家医院 的病 理报告均诊断从的右乳包块非恶性肿瘤。据此,从某某认为:鼓楼医院的快速冰冻切片病理 诊断 失误,导致其右乳组织被全部割除,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向南京市鼓楼 区鉴定委员会申请。该委鉴定认为:本病例为右乳腺颗粒(肌母)细胞 瘤。颗粒细胞瘤是一种比较少见的软组织肿瘤,在乳腺组织上发生极少见,据省肿瘤医院、八一医院和鼓楼医院被切除乳腺瘤组织病理诊断回顾,以往没有遇过。此次又在快速冰冻切 片情况下,病理组织类似乳腺癌的改变,确定颗粒细胞瘤诊断是有较大难度的。但鼓楼医院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明确为恶性肿瘤是不严谨的。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有恶变倾向,原则上可以做根治术,但术前应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因根治术前不能确定侵袭性颗粒细胞瘤 ,而未能如实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行右乳房改良根治术,客观上违反了病人的意愿,手术 扩 大化,对病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从某某不服上 述鉴定结论,向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鉴定报告认为:本病例为右 乳腺颗粒(肌母)细胞瘤:“颗粒细胞瘤”是罕见的软组织肿瘤,国外文献中报导的仅有数百例,其中的“恶性颗粒细胞瘤”更是极为罕见,截止1996年世界上仅报道了36例,且多为个 例报导。国内外权威专家(EZENGER和张仁元)论述其生物学行为属来源未确定,良恶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少数肿瘤之一,目前病理界命名各异,标准不一,恶性形态难以在显微镜水平 认定。鼓楼医院(1)快速冰冻病理术中口头报告为“恶性肿瘤”,10月6日书面报告再次诊断 .其本身涵义为:未肯定为乳腺腺癌;难以排除低度恶性的可能。但临床按常规理解为乳腺癌导致手术扩大,病理诊断者与术者均有欠完美之处;病理口头诊断可附带说明其形态的特殊不典型性;临床也应考虑患者年龄、婚姻状况及“恶性肿瘤”的涵义的广泛性,适当选择 手术范围。(2)颗粒(肌母)细胞瘤与侵袭性颗粒细胞瘤为术后诊断差异,未对手术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综上,颗粒(肌母)细胞瘤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病例,目前在国内外学术领域对其 生物学行为均未能完全界定,现在的病理诊断学认知水平难以对此病例予以精确认定,就世界上目前对此病变的研究发展,南京地区的诊疗水平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等因素 综合考虑,本病例虽有手术范围扩大的后果,但当事病理医师无过失行为。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从某某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1999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 :因被告的病理医师误诊原告的右乳包块是乳癌,而导致原告的整个右乳被割除,原告为此 痛不欲生。现要求被告承担其过错责任,并对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405 .90元予以赔偿,另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鼓楼医院辩称:原告所患右乳包块是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即为低度恶性肿瘤 .被告根据对该肿瘤的治疗需要并征得原告亲属的同意,对 原告施行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且通过对原告的手术治疗,排除了原告今后再遭受右乳肿瘤恶变损害的可能,是为了原告更长远的健康利益着想。原告仅从 自身的形体美观角度出发,指责被告,被告对此不能接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收取了原、被告各方所持有的全部病理切片,并委托北京市肿瘤医院对双方提交的切片进行病理诊断,以鉴定:(1)双方各自持有的病理切片是否为同一病例组织的切片;(2)该组织肿瘤的类别及性质。北京市肿瘤医院的病理科接收 委托,对所有病理切片进行会诊后,出具了病理检查报告,报告中写明:(1)送检切片为同一病例组织切片;(2)肿瘤组织形态符合颗粒细胞瘤,细胞异型性不显著,核分裂现 象不多见,但部分区域与周围界限不清楚,有侵袭性生长趋向。并说明,确定恶性颗粒细胞 瘤,主要根据细胞异型性,核分裂相多少。更为重要的是肿瘤的生物学行为。另该院在回答法院咨询时提到,原告送交的切片中有不好的组织状况存在,被告送交的切片中发现不好的组织更多些,且程度更坏些,据现状,肿瘤恶变的倾向是存在的。

    另对被告的具体操作行为,以举证倒置的原则查明:原告入院时即由住院医师对其进行了全 面的体格检查,并有初步诊断,入院后住院医师针对其右乳包块又做了具体检查,诊断同于初步诊断,并准备择期手术。术前,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 ,组织全科医师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讨论,拟定了手术方案,对手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均 有明确意见,并向原告亲属告知了手术意见,获同意后施行了手术,手术按拟定的方案实施 ,无异常。术后,原告安返病房,被告对原告予以护理,无异常现象发生。原告恢复正常后 即出院,出院时,被告嘱其定期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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