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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管理走向统一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诉讼结果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尚无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

  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诉讼结果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尚无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也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统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灵魂。”在近日司法部组织召开的 贯彻《决定》座谈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此态度一致。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表示。他说,《决定》填补了司法鉴定的立法空白,进一步确定了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

  部分统一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

  《决定》出台几天后,央视《东方时空》播出节目《女教师裸死案折射司法鉴定缺陷》,湖南省湘潭市年仅21岁的小学音乐教师黄静死亡案,经过警方3次法医鉴定、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再次鉴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后,陷入僵持……

  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认为,此前,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有两套系统,一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一是法院系统的登记管理。两套系统“各自为政”,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加剧了司法鉴定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降低鉴定的可信度。

  按照《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一定范围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为什么限定范围呢?

  卞建林解释说,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鉴定。司法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不现实也不可能。同时,《决定》增加了授权性规定,留有较大灵活性。

  《决定》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成为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凡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记者了解到,名册编制现已启动。在不久前的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表示,对于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决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统一调整鉴定机构

  近年来,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造成的冤案错案并不鲜见。立法者认为,法院在审判中,常常会面临几份不一致的鉴定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决定》让审查、侦查、检察、管理与鉴定分离,保证了鉴定的客观公正,而这其中也必然面临如何顺利转型的问题。

  他认为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法院可选择业务好的、懂法律的鉴定人作为助理法官,使法院的鉴定机构的职能由鉴定向审判转变;其二,使现有的鉴定机构与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彻底脱钩,将现有的鉴定机构转变成中立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将其中的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员转让给这些社会鉴定机构。

  业内人士称,侦查机关工作的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队伍的主干力量。侦查机关的鉴定队伍转型后,会不会出现短暂的委托无门?华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杜志淳说,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鉴定能力的锐减,《决定》并没有禁止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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