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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过当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四、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在防卫反击的客观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和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结果。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有观点认为,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所需要的,就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这一主张,片面夸大了正当防卫的社会效果,只注重“需要”而不考虑“必要”,实际上是对防卫行为持放任的态度。还有观点认为,防卫行为在强度和造成的后果上只能轻于或等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危害后果,这种观点也是欠妥的。我们知道,遭受不法侵害的利益性质是多种多样的,而防卫人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性质则基本上是单一的,即主要给不法侵害人带来人身损害,因而在损害的利益上要求两者相当,是难于衡量的,实际上也行不通。况且,在许多情况下,防卫行为只有以比侵害行为更大的强制措施,才能制止住不法侵害,要求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在手段、方法、强度、后果上完全相当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同时还必须适当考虑防卫和侵害双方在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上,是否基本相适应。一般说来,防卫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任意扩大。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出而是明显超出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一当超过这个量的限度,就会导致质的变化,有益行为就会转化为有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法律上规定,防卫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方面同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明显的不相适应。如在双方力量相当的情况下,不法侵害人用拳击伤害,防卫人却用刀进行反击,这就明显的超过了必要限度。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反击人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结果不仅大于防卫人被不法侵害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且达到了重大的程度,对人身来讲一般应达到严重伤害或死亡结果。因此,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强度和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属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客观上虽然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重大损害,但防卫人却“不可能预见”即缺乏预见能力的情况,如果客观事实已证明不是由于防卫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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