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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刑法的漏洞吗?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柔嫩的颈椎被压断……奔驰车里传出声音……
 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柔嫩的颈椎被压断……奔驰车里传出声音:“赔钱就是了嘛,反正车子买了保险的!”针对这一事件,12月24日的《生活新报》质疑:“按理,撞死人必然要比撞伤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可是,简单明了的常识变成法律规范时,为什么制造了让人升级犯罪的诱惑?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我觉得文章作者多虑了,常识依然是常识,犯罪和刑罚依然是一致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不严谨到让撞死人比撞伤人更“合算”,以致于引诱司机丧心病狂。
  
  我们再审视事件本身,奔驰车司机前一个撞伤男孩的交通肇事行为也许还够不上触犯刑律,而接下来倒车从男孩身上碾过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故意把男孩碾死以逃避更重的赔偿,很明显升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惩罚最为严厉的恶性刑事案件之一,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赔偿就可以了结。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与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不同,对量刑的表述不是从轻到重,而是从重到轻,也就是说法官在考虑对故意杀人者的刑罚时,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在我国的刑罚种类中,恐怕不会有死刑对犯罪分子更有威慑力的刑种了。
  
  诚然,有的时候固然会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一起交通肇事,可能会把人撞伤,也可能会把人撞死。但交通肇事本来就是过失行为,司机并不希望把人撞死或撞死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司机心怀恶意,对受伤或死亡的结果抱以追求或放任的态度,那仅仅是把车辆当作伤人或杀人的工具罢了。过失和故意在刑法上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司机主观希望平安,不希望撞伤或撞死人,而客观上却造成撞伤或撞死人,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过失的犯罪就要轻得多。
  
  养伤恢复治疗需要更多的医药费,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而对法律的理解要全面,不能仅仅看赔偿上,用民事赔偿来弥补损失的前提是肇事者是过失。我国的法律还对司机的肇事后的补救也有规定。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但把司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当作了一个加重情节,更在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都加重了肇事司机的责任,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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