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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2
【摘要】被告人张雷,女,28岁(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1)一中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雷,女,28岁(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敬,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津,男,36岁(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伟翰达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华,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清华,男,30岁(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科技大学青年公寓617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鹏、王楚青,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光亮,男,29岁(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大学文化,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八部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号楼2门401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津、张雷、林清华、赵光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成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津及其辩护人杨光、许华;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张敬;被告人林清华及其辩护人彭鹏、王楚青;被告人赵光亮及其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被告人王津于1998年8月,伙同被告人张雷、林清华、赵光亮在以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名义,代理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滑雪垫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津、林清华负责与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接送货物、支付现金;由赵光亮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并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所支付的外汇而购买假报关单;由张雷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余元。


  2.被告人王津于1998年6月,伙同被告人张雷、赵光亮在以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津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赵光亮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由张雷伪造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


  3.被告人王津于1998年9月,伙同被告人张雷在以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人民币6.81万余元。


  被告人王津被查获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雷、林清华、赵光亮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津辩解称: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张雷的活动不明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津只是处于居间人的位置,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从未指使任何人伪造合同、发票偷逃关税,王津之所以找张雷报关,是因为张雷称其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报关,王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雷否认其涂改发票,伪造单证报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雷虽曾供述过其有涂改、伪造报关单据的行为,但其当庭予以否认,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雷犯罪。被告人林清华否认其参与了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清华虽然协助签订内、外贸合同,但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光亮亦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赵光亮在代理进口货物中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个人未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初,被告人王津与被告人赵光亮达成协议,王津以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八部的名义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八部收取合同金额2%的代理费,并负责对外开具信用证。1998年4、5月间,经被告人林清华介绍,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小平与王津以低于国家规定税费的价格,签订了代理协议,由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为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价值508267英镑的滑雪设备,被告人林清华明知该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受被告人王津的指使,参与起草外贸协议等;被告人赵光亮为本公司利益,明知上述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向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填写立项报告、申请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被告人王津明知70万元人民币不足以缴纳税费,仍与被告人张雷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由张雷代理报关,并将有关单据寄给被告人张雷;被告人张雷采取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以57440英镑的价格,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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