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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

  [案情]

  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1.3万元。

  [分岐]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1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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