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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①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②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①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②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③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

  ④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如前述医生利用护士的疏忽大意给患者注射毒药的行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如下述第2个案例)。

  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如上述第①-②情形);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如上述③-⑥)。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前面所讲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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