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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2
【摘要】一、概念及其构成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二、认定

(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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