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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人死亡赔偿标准由6万提高到15万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摘要】东方网5月8日消息: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上下班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也将列为保险责任范围;工地必须百分之百足额投保并予公示。 调整标准 记者从大连市建委获悉,近日,市建委下发了……
 东方网5月8日消息: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上下班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也将列为保险责任范围;工地必须百分之百足额投保并予公示。
  调整标准
  记者从大连市建委获悉,近日,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对1999年下发的《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暂行规定》中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调整为:“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单项工程总造价在4000万元以下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2‰;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2‰。”
  二是将《暂行规定》中的“每人每次最高可获赔偿额为人民币6万元,附加医药费2万元(实报实销)”调整为:“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获赔偿额为15万元/人次;残疾保险金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分别确定一级至十级的赔付标准,最高赔付10万元/人次;附加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2万元/人次。”
  其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包括农民工在内人人享有。建筑业农民工意外死亡的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5万元外,还可获得抚恤金、老人子女抚养费等六七万元的赔付,总数将超过20万元。
  保险范围
  《通知》确定,在施工场所和场外临时设施,由于意外事故和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工作受意外伤害时,在上下班时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身体伤残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费率
  《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可以根据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幅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对未达到上述赔偿标准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并有权责令施工企业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到已投保的工地公告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标准等。对未投保的,员工可举报。
  《通知》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如果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将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施工现场风险评估,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后果提出预防和降低的对策措施,为被保人安全决策提供参考。承保、理赔过程中要提供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服务。对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的主要风险(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触电等)要适时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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