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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则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华社昨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从2008年9月18日施行) ……

最新条例重点解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华社昨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从2008年9月18日施行)

  《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职工名册应包括用工起始时间等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小单位一般不会)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单位终止工伤职工合同应支付补助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招用劳务派遣者须为全日制用工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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