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于1999年9月到公司,试用期3个月,当年11月底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04年11月30日止。而我于2004年中怀孕,05年1月生产,目前尚处于哺乳期。 1999年12月时,公司出资为我及公司一些员工提供了mba培训,当时我曾补签过一份接受公司出资mba培训的员工需服务10年的协议,否则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近日,公司要求我重新签署为期1年的合同,并规定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提前离职必须偿还所有培训费。 请问我还有必要再签署新的1年期合同吗?赔偿全部培训费用的规定合理吗?如果我打算05年年底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另需要赔偿哪些费用?敬待回音。 stellayu 答复: stellayu,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由于你陈述的事实过于简单,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也只能作原则性的答复。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女职工保护。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三期有特别的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产假九十天,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当的80%。 二、关于你的劳动合同。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员工服务十年的协议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修改和补充,对双方有约束力。公司要求你重新签署为期1年的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强制签订。 三、关于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约定也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只能就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可以按照实际服务期限折抵,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奇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是有点不合理,可以随服务期间而递减,你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 四、关于你提出辞职。你作为劳动者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