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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加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4
【摘要】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在对离退休老人和镇保人员增加补贴之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将“阳光”洒向工伤致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增加的津贴各不相同。 ……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在对离退休老人和镇保人员增加补贴之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将“阳光”洒向工伤致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增加的津贴各不相同。
  工伤补贴的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统一调整。
  另外,对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的亲属,也将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两项调整标准都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8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7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6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51元/月。
  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012元/月,致残二级1900元/月,致残三级1788元/月,致残四级1676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9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71元/月。
  三、按《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结算,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执行。
  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通知》规定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补差费用的支付渠道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40元/月。
  对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元/月的,按416元/月计发。
  二、按《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 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的支付结算,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仍按《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上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经确认后,凭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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