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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办法》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程序规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掌握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把贯彻《办法》作为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加强承办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行政复查是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承担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工作。为此,各区县(自治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争取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没有条件设立法制机构的,也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要选派为人正直、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承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2人。重大疑难案件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我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由局政策法制处承担,其他相关处室配合。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将本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机构、人员名单报我局政策法制处。我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

  (二)制定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办法,拟订有关法律文书。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程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5号)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有关法律文书按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拟订的文书格式执行。我局统一拟订《重庆市社会保险复查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文书。各经办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社会保险行政复查具体操作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复查程序,均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布,便于执行和群众监督。

  三、我市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的分工管辖

  (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保中心、市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案件。

  (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属于社会保障行政复查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查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受理。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工作,建立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工作,建立自我监督和纠错机机,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要抓紧清理各项社会保险行政工作及其法规、政策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和文书,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坚决杜绝违法行政行为;对于一些政策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要注意抓住容易引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重点工作环节,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查、稽核,享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审查,待遇标准的核定等,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强化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凡是通过社会保险行政复查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可能通过复查程序解决,把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对《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办案经费,并为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对《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制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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