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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改为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1]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改为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1]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改为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简称为“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向参保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双向申报。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准。

  三、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按核定的数额在规定时限内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附注栏内注明为社会保险费,以同国家税收缴款相区分),向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0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印制的 征收票据一律不再使用。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国家金库,并将征缴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记帐。缴入国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完成记帐和对帐工作后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两家签字盖章后划拨使用,共同监管。

  要建立严格的记帐和定期对帐幅度,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支出计划,经审核无误后,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及时足额将支出款项划入同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中应暂存二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周转金。

  五、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险费的征收经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六、 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按照国家政策的用途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凡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有征收人员,由各级政府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自行统筹消化。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由省地方税务局向省编委提出申请适当增加编制。新增编制人员应优先从原征收机构的征收人员中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八、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移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综合协调,对有关征收资料应于6月26日前移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广泛宣传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作用和意义,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改革。要千方百计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和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以维护社会稳定。

  九、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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