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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特殊保障和损害赔偿权有何规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老蒋接着上期回复成都市一劳动者来电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免受危害的特殊保障权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老蒋接着上期回复成都市一劳动者来电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免受危害的特殊保障权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权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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