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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为: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
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
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依上一年度其本单位的人均奖金计算。农业
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
入按照平均收入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
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包括城
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三)平均生活费:是指本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指省民政部门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县(市);

  (六)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规定的标准确定;

  (七)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强制措施:是指扣留证书、卸载、冲滩、破坏性打捞、拖出特
定区域和解除动力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事故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管
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其批准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理规定(试行)》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决定

  【题注】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
布)

  【章名】 全文

  一、删除第五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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