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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你厅《关于明确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运[2003]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二、关于“登记设立”的含义。所谓“登记设立”是与“审批同意” 相对应的概念。登记设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只需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或缓办。
  三、关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如何核定的问题。对于享有与本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相同经营资质等级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可以是总公司经营范围的全部或部分,但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享有与总公司相同经营资质等级的分支机构,即第二类子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和开业经济技术条件核定其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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