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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不等于复婚"妻子"无缘遗产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李男与杜女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2000年,双方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经过一年多的思考,双方觉得还互爱对方,就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复婚手续……

男与杜女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2000年,双方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经过一年多的思考,双方觉得还互爱对方,就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04年,李男外出联系业务,因飞机失事不幸身亡。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男购置了130平方米住房一套,马自达A6一辆。李男父母得知儿子去世,要求杜女搬出住房,并要继承儿子的房产、车及赔偿的保险金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杜女与李男虽原属夫妻,但两人在2000年已办理了离婚,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互不再享有继承权。后来双方虽然和好,但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会因同居而自动恢复,必须经登记才会被法律所认可,双方的同居行为属非法同居,法律不予保护。杜女与李男和好,但不等于复婚,双方仍未建立婚姻关系,杜女不能继承李男的遗产,而李男的父母是有权继承李男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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