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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怎么办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金女士问:我朋友刘某是一位离了婚的女人,她与同样是离了婚的男人李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10年,但两人一直没有登记。近来,李某总打刘某,刘某想要与李某分手,但李某又不同意。他们两个人有一些共同积蓄……

  金女士问:我朋友刘某是一位离了婚的女人,她与同样是离了婚的男人李某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10年,但两人一直没有登记。近来,李某总打刘某,刘某想要与李某分手,但李某又不同意。他们两个人有一些共同积蓄。问:这种情况,刘某想要与李某分手,应该怎么办?共有的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法律上有何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
   本案首先要确定刘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若刘某与李某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则属事实婚姻。刘某要与李某分手,可以与李某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可以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刘某与李某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则属同居关系。刘某要与李某分手,可以与李某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属于共同财产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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