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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生效的判决,其作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是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法律来识别为妥。因为,该判决本身是外国判决,是根据该国的诉讼程序作出的,其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国的诉讼法来衡量是合乎逻辑的。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均对此做了规定,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拒绝承认和执行。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我国与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存在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这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否则将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以互惠为前提。

  六、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1.提出请求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可以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外国法院。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其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国际条约或安排另有规定,则按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有国际条约,按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甚至没有互惠关系的,均可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外国法院提出请求承认和执行,必须要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依据,并按国际条约规定进行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2.请求提出的期限。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限尚无明确规定,但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的第1条第2款答复“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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