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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国民如何离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5
【摘要】新移民来到加拿大以后,要适应的地方很多,各方面压力会比较大,有时就会影响家庭和睦。大多数家庭理所当然的同舟共济,度过困难期。但是也有少数姻缘耗尽,各奔东西。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新移民来到加拿大以后,要适应的地方很多,各方面压力会比较大,有时就会影响家庭和睦。大多数家庭理所当然的同舟共济,度过困难期。但是也有少数姻缘耗尽,各奔东西。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协定离婚,不必花费巨资聘请律师,法庭相见。所以,若双方同意和平解决,可去文具店购买所居省份的协定离婚说明书和申请表( DivorceGuide和DivorceForm),填好后一起去省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字,交上手续费,省法院会将法官签署批准的离婚证书寄到家中。

  加拿大的离婚手续通常是由联邦立法管理,在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如太太居住在温哥华而丈夫居住在北京,太太可以在卑诗省高等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办理离婚。不过,如果丈夫已经先在北京的法院提出申请,太太就不能再在卑诗省再提交了。

  离婚时,申请人必须呈交结婚证书和具备离婚的条件及原因。例如,分居达一年;被告人人对原告人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被告人的通奸等等。一般的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请。分居的定义,除了实际的分开居住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合好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

  离婚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瞻养费等。卑诗省政府的立法规定,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抚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扶养权。孩子个人的意愿、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等等,都是判决扶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至于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扶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瞻养费,瞻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瞻养费。

  因此,在办理分居或离婚之时,双方应该平心静气地讨论上述的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定,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可确保自己合理的权利。最好应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法,去解决一时不能达到协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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