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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的离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分析说明】

  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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