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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周岁前男方不得离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3
【摘要】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今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作出上述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今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作出上述规定。

  “与原来的法律相比,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男女平等与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最为引人注目。”近日,湖南省妇联副主席傅利娟对这一法律进行解读时表示,省妇联已经着手培训各级妇联干部,务求使新法律能为广大妇女撑起一把“保护伞”。

  男女平等列入基本国策

  今起生效的这一新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的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傅利娟说,我国虽然在1954年《宪法》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都写入了男女平等原则,此后几次修宪中又丰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这些都是在宪法性文件中出现的,在法律这个操作层面上,这还是第一次将男女平等写入。

  到去年年底,我省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共有女干部55.8万人,95%以上的行政村最少有一名女村委。傅利娟说, 省妇联将通过在党校开设专门课程,提高高层领导、决策者们对男女平等这个基本国策的认识程度。

  禁止对妇女实施

  去年,全省县级以上妇联接待家庭婚姻信访(电)11456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2953人次,比2000年增长了90.39%。傅利娟认为,这反映出家庭暴力仍居高不下,甚至愈演愈烈。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新法律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遭遇性骚扰请大胆维权

  新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傅利娟说,近年来,省妇联接到关于职场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投诉呈上升之势,但由于这类侵权行为往往较为隐秘,证据保全存在难度,再加上法律有空白,使得那些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敢声张,助长了性骚扰者的嚣张气焰。

  傅利娟认为,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对性骚扰的健康环境。同时,受害妇女要打破传统思想束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校录取不得歧视女性

  新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新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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