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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有无法定界限?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1
【摘要】案例:刘某因和妻子感情不和,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刘妻不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此,刘一直不明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什么界限? ……

  案例:刘某因和妻子感情不和,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刘妻不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此,刘一直不明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什么界限?


  评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有法定界限的。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确性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民)发34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证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出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错方又提出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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