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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含义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1
【摘要】 采用感情破裂原则,是我国确立的离婚法定理由。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无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同时,在我国离婚立法上,对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之争论。作者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

采用感情破裂原则,是我国确立的离婚法定理由。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无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同时,在我国离婚立法上,对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之争论。作者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2001年修改后的第32条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有无客观标准?其法律含义怎样?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以正确作出离与不离的决定,用法律手段保护那些感情没有破裂的,解除那些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无论在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立法上的独创
  在离婚立法上,我国采用感情破裂原则,这在国际上是一个独创。综观当代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把婚姻破裂而不是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理由)。而婚姻破裂一般文字表述为:“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家庭共同生活解体”;“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等等。在离婚的问题上,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原则,在世界上只有我国。这在离婚立法上,显然是对离婚原则的独创。感情、婚姻、家庭是相互联系而又明显区别的不同概念。谁都知道,爱情不等同于婚姻,有婚姻就有家庭。但可以也确实存在没有爱情(感情)的婚姻,家庭。而幸福的婚姻必然有爱情。以爱情,尊重情感为基础的男女的自愿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婚姻最基本的特征。而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婚姻。所以恩格斯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的无益的污泥中”。[1]由此可见,以感情破裂为离婚原则的我国离婚立法,正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的离婚问题上的观点。
  二、 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含义
  有人认为:对夫妻感情破裂划杠杠,“是不现实的”。感情是否破裂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认定,似乎无客观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待商榷。我们不能回避确实存在的夫妻感情好坏以及破裂这样的客观事实。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分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全面考虑,以认定能否和好。据此,作出离不离的决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可以这样认为;夫妻之间爱慕之情是否丧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志。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存续,都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关系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相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的结合。社会主义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感情的结合。而不应当只是因政治或经济的需要而结合,更不是人身依附式的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来讲,是以爱情为基础。对此,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当事人双方的互相爱慕应当高于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2]因此,爱情在婚姻关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夫妻感情是人类一种特殊的感情,它是建立在两性基础上的男女爱情。而婚姻是男女在爱情基础上的自然结合。爱情,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没有情感的两性关系不成其为爱情关系。但是,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表示,不能代替、也不能强迫。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能成夫妻”。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爱情完全丧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本标志。
  应当承认:现阶段我国为数相当的婚姻(包括自主婚姻)并不是真正以纯洁的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不是完全基于爱情,在很大的程度上基于生活利益着想而缔结和维持的。不少婚姻基于物质条件或其他条件。不少人选择对象,不完全是出于感情上的爱慕,而是考虑或追求其人的经济、外貌、职业、地位、家庭等附属条件。一旦附加条件变化、消失或自身条件变化,感情也就随之变化甚至破裂。而这正好说明:含有“杂质”缺乏“高于一切”爱慕的婚姻,是不牢固的、是孕育不幸种子的婚姻。由此也可以证明: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婚姻不能没有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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