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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要分居多久?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当然通过诉讼离婚途径的,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此判决离婚。新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感情破裂……

  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该机构颁发《离婚证》,自此婚姻关系解除;

  2、到法院起诉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法院颁发《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即为双方离婚的凭据。

  当然通过诉讼离婚途径的,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此判决离婚。新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当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决离婚。律师并不建议所有要离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线,为此付出长达两年的时间成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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