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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李某夫妇是我多年的朋友,两人结婚已有10余年。2004年,李某辞去了原有的工作下海经商,为了拓展规模,由其妻王某出面,向我借款5万元,并许诺盈利时会给予相应的分红。碍于朋友的情面,又考虑到还有分红可得……
  【离婚咨询】
  李某夫妇是我多年的朋友,两人结婚已有10余年。2004年,李某辞去了原有的工作下海经商,为了拓展规模,由其妻王某出面,向我借款5万元,并许诺盈利时会给予相应的分红。碍于朋友的情面,又考虑到还有分红可得,我欣然答应。次年,李、王二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在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但当时并未对5万元债务作出处理。此后,我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但王某却称自己已与前夫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该债务是用于李某的生意上,该笔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自己没有偿还的义务。而当我又找到李某讨债时,李某则称,此借款虽然是自己拿去做生意了,但钱不是其直接向我借的,而是由前妻王某所借,应由王某偿还。这不禁使我陷入了困惑之中。
  请问:李某夫妇借我的5万元钱究竟应该有谁来偿还呢?
  【律师解答】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相处多年的朋友又何尝不是如此。其实,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此外,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来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的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者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3)如协议不成的,仍由法院进行判决。结合实际中的情况,您所提到的5万元债务,是由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虽然是王某所借,但是其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个人承担。但是,李某与王某由于感情不和离了婚,并且离婚时没有对5万元债务作出清偿,不能依照上述分析来要求他们偿还债务。这时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向李某和王某主张还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王某和李某所欠您的5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您既可以要求王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5万元债务。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了解对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
  在此我们建议您选择经济实力比较强,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坚持要求他偿还,如果他或她不主动偿还时,您则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纠纷时,应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自己的权益要由自己维护。择友交往时一定要谨慎,切忌碍于情面使自己受损,对于那些没有诚信的人,不要面子也罢!太要面子肯定要遭罪,何必给自己惹这个麻烦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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